王铁军与乔景文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09:43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梨榆民初字第24号

原告王铁军,男,1969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工人,住梨树县。

被告乔景文,男,55岁,汉族,农民,现梨树县。

原告诉被告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撤诉是自己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铁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50元,另50元退回原告。

代理审判员  王春多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郝利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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