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梨榆民初字第24号
原告王铁军,男,1969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工人,住梨树县。
被告乔景文,男,55岁,汉族,农民,现梨树县。
原告诉被告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撤诉是自己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铁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50元,另50元退回原告。
代理审判员 王春多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郝利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