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梨榆民初字第232号
原告徐某某,女,1989年9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
被告张某某,男,1987年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
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撤诉申请是自己真实意思表示,是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150元,另150元退回原告。
代理审判员 王春多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郝利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