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敦民初字第1364号
原告:王庆生,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职员,住深圳市罗湖区。
委托代理人:王杰,吉林尊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庆海,敦化市行政执法局科员,住敦化市。
委托代理人:金东极,吉林敖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王人杰,31岁,住深圳市罗湖区,其他自然情况不详。
案由:所有权确认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庆生诉被告李庆海、第三人王人杰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原告王庆生于2015年12月4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庆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庆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邮寄费50元,合计100元,由原告王庆生负担。
审 判 长 郭立鑫
代理审判员 杨思佳
代理审判员 徐伟民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王存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