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生与李庆海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6-07-18 09:43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敦民初字第1364号

原告:王庆生,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职员,住深圳市罗湖区。

委托代理人:王杰,吉林尊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庆海,敦化市行政执法局科员,住敦化市。

委托代理人:金东极,吉林敖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王人杰,31岁,住深圳市罗湖区,其他自然情况不详。

案由:所有权确认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庆生诉被告李庆海、第三人王人杰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原告王庆生于2015年12月4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庆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庆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邮寄费50元,合计100元,由原告王庆生负担。

审 判 长  郭立鑫

代理审判员  杨思佳

代理审判员  徐伟民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王存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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