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延民初字第5515号
原告:张荣丽。
委托代理人:张晓东,吉林敖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延吉市延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春龙。
被告:李春龙。
被告:延边逢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林。
委托代理人:张云芝,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李林。
原告张荣丽与被告延吉市延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春龙、延边逢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林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荣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800元、减半收取6400元,由原告张荣丽负担6400元。
审 判 长 贾本华
审 判 员 车 一
人民陪审员 于景礼
二0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费 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