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敦民初字第1893号
原告邱玉环,1949年6月日出生,住敦化市。
委托代理人胡春江,吉林冠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浩,住敦化市。
委托代理人尹长河,吉林敖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邱玉环诉被告陈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现被告陈浩以涉嫌危险驾车罪起诉,原告邱玉环于2014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邱玉环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邱玉环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6元,减半收取403元,由原告邱玉环负担。
审 判 长 毛 春
审 判 员 王 宏
人民陪审员 张凤鸣
二○一四年十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张立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