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玉环与陈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2016-07-18 09:42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敦民初字第1893号

原告邱玉环,1949年6月日出生,住敦化市。

委托代理人胡春江,吉林冠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浩,住敦化市。

委托代理人尹长河,吉林敖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邱玉环诉被告陈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现被告陈浩以涉嫌危险驾车罪起诉,原告邱玉环于2014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邱玉环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邱玉环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6元,减半收取403元,由原告邱玉环负担。

审 判 长  毛 春

审 判 员  王 宏

人民陪审员  张凤鸣

二○一四年十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张立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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