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敦民初字第998号
原告卢成成,个体工商户,住敦化市。
委托代理人周垂华,黄泥河林业局干部,住敦化市。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敦化市分公司
被告代长法,男,1968年8月17日出生,住敦化市丹江街普惠新居。
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成成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敦化市分公司、代长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卢成成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卢成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卢成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卢成成负担。
审判员 毛春
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冯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