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敦民初字第995号
原告:黄秋生,住敦化市。
委托代理人:黄伟东,住敦化市。(原告长子)
被告:刘志强,住敦化市。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秋生诉被告刘志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黄秋生于2015年5月20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秋生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秋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秋生负担。
审判员 毛春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冯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