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秋生与刘志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2016-07-18 09:42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敦民初字第995号

原告:黄秋生,住敦化市。

委托代理人:黄伟东,住敦化市。(原告长子)

被告:刘志强,住敦化市。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秋生诉被告刘志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黄秋生于2015年5月20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秋生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秋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秋生负担。

审判员  毛春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冯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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