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敦民初字第975号
原告姚玉良,住敦化市。
原告姚玉红,住安图县。
被告黄成光,住敦化市。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敦化支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姚玉良、姚玉红诉被告黄成光、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敦化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以协商调解,原告姚玉良、姚玉红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姚玉良、姚玉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姚玉良、姚玉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姚玉良、姚玉红负担。
审判员 毛春
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冯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