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敦民初字第648号
原告:陈洪涛,住敦化市。
被告:米元峰,住敦化市。
被告:安图瑞隆货物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敦化支公司。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洪涛诉被告米元峰、安图瑞隆货物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敦化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洪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洪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陈洪涛负担。
审判员 毛 春
二○一五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王存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