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昌民二初字679号
原告:杨光,住吉林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刘学义,住吉林市。公民身份号码:×××。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光诉被告刘学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光于2015年11月1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光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31元,减半收取665.5元,由原告杨光负担。
审 判 长 胡玉芳
代理审判员 陈婷婷
人民陪审员 吕吉英
二○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代理书记员 庄碧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