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光诉被告刘学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09:42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昌民二初字679号

原告:杨光,住吉林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刘学义,住吉林市。公民身份号码:×××。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光诉被告刘学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光于2015年11月1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光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31元,减半收取665.5元,由原告杨光负担。

审 判 长  胡玉芳

代理审判员  陈婷婷

人民陪审员  吕吉英

二○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代理书记员 庄碧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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