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伊民一初字第152号
原告伊通满族自治县吉云鹿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云贵,系公司董事长。
被告唐云峰,男,1976年12月28日生,汉族,个体,现住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皓月大路1059号。
第三人中铁二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伊通满族自治县吉云鹿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唐云峰、第三人中铁二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申请人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撤回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伊通满族自治县吉云鹿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案件受理费500.00元由原告伊通满族自治县吉云鹿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张延辉
审判员 刘玉娟
审判员 郭雨春
二0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胡艳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