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通满族自治县吉云鹿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唐云峰、第三人中铁二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09:42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伊民一初字第152号

原告伊通满族自治县吉云鹿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云贵,系公司董事长。

被告唐云峰,男,1976年12月28日生,汉族,个体,现住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皓月大路1059号。

第三人中铁二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伊通满族自治县吉云鹿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唐云峰、第三人中铁二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申请人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撤回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伊通满族自治县吉云鹿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案件受理费500.00元由原告伊通满族自治县吉云鹿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张延辉

审判员  刘玉娟

审判员  郭雨春

二0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胡艳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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