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莉诉被告吉林市泓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09:41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昌民二初字694号

原告:张莉,住吉林市。

委托代理人:李德明,系原告丈夫,住吉林市。

被告:吉林市泓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吉林市丰满区小白山乡。

法定代表人:孙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颖。

委托代理人:王一茗,吉林松花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莉诉被告吉林市泓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莉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莉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87元,减半收取243.5元,由原告张莉负担。

审 判 长  胡玉芳

人民陪审员  牟艳伟

人民陪审员  王 宏

二○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代理书记员 崔 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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