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伊民一初字第192号
申请人伊通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陈富,系董事长。
被申请人冯立丹,女,1982年3月25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长白县马鹿沟镇。
被申请人冯丽娜,女,1983年4月10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营城子镇街道。
被申请人冯德惠,男,1985年4月10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营城子镇街道。
被申请人冯喆轩,男,2007年6月25日生,汉族,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营城子镇街道。
申请人伊通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申请人冯立丹、冯丽娜、冯德惠、冯喆轩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申请人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撤回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该案不宜适用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审理,故属于裁定驳回起诉情形,诉讼费应全额退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伊通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申请。
案件受理费5000.00元退回申请人伊通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审判员 张延辉
二0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胡艳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