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舒民一初字第133号
原告:周君,男,1982年生,汉族,住吉林省舒兰市。
被告:袁淑艳,女,年龄不详,汉族,住吉林省舒兰市。
被告:张德有,男,年龄不详,汉族,住吉林省舒兰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君诉被告袁淑艳、张德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 2015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充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周君撤回起诉。
诉讼费338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杨 俭
二0一五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毛禹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