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舒民一初字第890号
原告:姜连珍,女,住吉林省舒兰市。
委托代理人:杨井文,男,住吉林省舒兰市,系姜连珍丈夫。
委托代理人:湛智利,舒兰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黄云龙,男,住吉林省舒兰市。
委托代理人:曲淑兰,女,现住吉林省吉林市。
被告:赵云峰,男,住吉林省舒兰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姜连珍诉被黄云龙、赵云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姜连珍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黄云龙、赵云峰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姜连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元,由原告姜连珍承担。
代理审判员 许梦
二0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