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继东诉张亚臣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09:40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舒民一初字第1139号

原告:张继东,男,住吉林省舒兰市。

被告:舒兰市商贸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舒兰市。

法定代表人:张亚臣,董事长。

被告:张亚臣,男,现住吉林省舒兰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继东诉被告舒兰市商贸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张亚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继东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无法开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2665元由原告张继东承担。

审 判 长  尚桂斌

代理审判员  许 梦

人民陪审员  张艳新

二0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 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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