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舒民一初字第1139号
原告:张继东,男,住吉林省舒兰市。
被告:舒兰市商贸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舒兰市。
法定代表人:张亚臣,董事长。
被告:张亚臣,男,现住吉林省舒兰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继东诉被告舒兰市商贸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张亚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继东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无法开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2665元由原告张继东承担。
审 判 长 尚桂斌
代理审判员 许 梦
人民陪审员 张艳新
二0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 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