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春荣诉吴亚珍、吴亚珠、吴亚秋、吴亚东、吴雅红、吴善福、吴善奎、第三人舒兰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09:40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舒民一初字第676号

原告:战春荣,女,住吉林省舒兰市。

委托代理人:武景理,舒兰市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吴亚珍,女,住吉林省舒兰市。

被告:吴亚珠,女,住吉林省舒兰市。

被告:吴亚秋,女,住吉林省舒兰市。

被告:吴亚东,女,住吉林省舒兰市。

被告:吴雅红,女,住吉林省舒兰市。

被告:吴善福,男,住吉林省舒兰市。

被告:吴善奎,男,住吉林省舒兰市。

第三人:舒兰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本院在审理原告战春荣诉被告吴亚珍、吴亚珠、吴亚秋、吴亚东、吴雅红、吴善福、吴善奎、第三人舒兰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共有纠纷一案中,原告战春荣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吴亚珍、吴亚珠、吴亚秋、吴亚东、吴雅红、吴善福、吴善奎、第三人舒兰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战春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89元免收。

代理审判员  许梦

二0一五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张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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