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舒民一初字第676号
原告:战春荣,女,住吉林省舒兰市。
委托代理人:武景理,舒兰市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吴亚珍,女,住吉林省舒兰市。
被告:吴亚珠,女,住吉林省舒兰市。
被告:吴亚秋,女,住吉林省舒兰市。
被告:吴亚东,女,住吉林省舒兰市。
被告:吴雅红,女,住吉林省舒兰市。
被告:吴善福,男,住吉林省舒兰市。
被告:吴善奎,男,住吉林省舒兰市。
第三人:舒兰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本院在审理原告战春荣诉被告吴亚珍、吴亚珠、吴亚秋、吴亚东、吴雅红、吴善福、吴善奎、第三人舒兰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共有纠纷一案中,原告战春荣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吴亚珍、吴亚珠、吴亚秋、吴亚东、吴雅红、吴善福、吴善奎、第三人舒兰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战春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89元免收。
代理审判员 许梦
二0一五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张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