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某某诉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09:40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舒民一初字第766号

原告:姜某某,女,现住吉林省舒兰市。

被告:丁某某,男,户籍地吉林省舒兰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某诉被告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姜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无法开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姜某某承担。

代理审判员  许 梦

二0一五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元艺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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