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舒民一初字第766号
原告:姜某某,女,现住吉林省舒兰市。
被告:丁某某,男,户籍地吉林省舒兰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某诉被告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姜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无法开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姜某某承担。
代理审判员 许 梦
二0一五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元艺霖
(2015)舒民一初字第766号
原告:姜某某,女,现住吉林省舒兰市。
被告:丁某某,男,户籍地吉林省舒兰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某诉被告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姜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无法开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姜某某承担。
代理审判员 许 梦
二0一五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元艺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