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舒民一初字第1394号
原告:杨洪友,男,住吉林省舒兰市。
被告:李春叶,男,住吉林省舒兰市。
第三人:刘少臣,男,住吉林省舒兰市。
第三人:邓显峰,男,住吉林省舒兰市。
第三人:于永财,男,住吉林省舒兰市。
第三人:聂永省,男,住吉林省舒兰市。
第三人:聂永林,男,住吉林省舒兰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洪友诉被告李春叶、第三人刘少臣、邓显峰、于永财、聂永省、聂永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洪友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无法开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杨洪友承担。
审 判 长 邱 硕
代理审判员 许 梦
人民陪审员 刘星楠
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 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