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洪友与李春叶、刘少臣、邓显峰、于永财、聂永省、聂永林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09:40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舒民一初字第1394号

原告:杨洪友,男,住吉林省舒兰市。

被告:李春叶,男,住吉林省舒兰市。

第三人:刘少臣,男,住吉林省舒兰市。

第三人:邓显峰,男,住吉林省舒兰市。

第三人:于永财,男,住吉林省舒兰市。

第三人:聂永省,男,住吉林省舒兰市。

第三人:聂永林,男,住吉林省舒兰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洪友诉被告李春叶、第三人刘少臣、邓显峰、于永财、聂永省、聂永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洪友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无法开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杨洪友承担。

审 判 长  邱 硕

代理审判员  许 梦

人民陪审员  刘星楠

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 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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