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太东与陈义彬、杨文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09:39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舒民一初字第77号

原告:刘太东,男,住吉林省舒兰市吉。

委托代理人:孙忠民,舒兰市吉舒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陈义彬,男,户籍地吉林省舒兰市,现住北京市房山区。

被告:杨文宇,男,住吉林省舒兰市现下落不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太东诉被告陈义彬、杨文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太东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义彬、杨文宇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太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刘太东承担。

代理审判员  许梦

二0一五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王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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