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舒民一初字第77号
原告:刘太东,男,住吉林省舒兰市吉。
委托代理人:孙忠民,舒兰市吉舒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陈义彬,男,户籍地吉林省舒兰市,现住北京市房山区。
被告:杨文宇,男,住吉林省舒兰市现下落不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太东诉被告陈义彬、杨文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太东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义彬、杨文宇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太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刘太东承担。
代理审判员 许梦
二0一五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王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