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舒民一初字第708号
原告:张洪卫,男,1967年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舒兰市。
被告:吕振富,男,59岁,汉族,农民,住吉林省舒兰市。
被告:张海文,男,70岁,汉族,农民,住吉林省舒兰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洪卫诉被告吕振富、被告张海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 2015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充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洪卫撤回起诉。
诉讼费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杨 俭
二0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毛禹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