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龙民一初字第778号
签发人
拟稿人
庭长
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原告:单良,男,1984年1月2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西乡孤榆树村二组。
被告:杨广,男,1985年7月31日生,汉族,住吉林市龙潭区新树街42—2—17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单良诉被告杨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单良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杨广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单良以另行告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杨广的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单良撤回对被告杨广的告诉。
案件受理费800.00元,减半收取即400.00元,由原告单良承担。
审判员 李 赞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崔晓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