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良与杨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09:38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龙民一初字第778号

签发人

拟稿人

庭长

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原告:单良,男,1984年1月2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西乡孤榆树村二组。

被告:杨广,男,1985年7月31日生,汉族,住吉林市龙潭区新树街42—2—17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单良诉被告杨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单良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杨广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单良以另行告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杨广的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单良撤回对被告杨广的告诉。

案件受理费800.00元,减半收取即400.00元,由原告单良承担。

审判员  李 赞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崔晓蕾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