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舒民一初字第1036号
原告:崔粉玉,住吉林省舒兰市。
被告:舒兰市商贸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张亚臣,住舒兰市。
本院在审理崔粉玉诉舒兰市商贸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张亚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崔粉玉经催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权湖顺
审 判 员 刘冬蕊
代理审判员 陈秋实
二0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马 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