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龙民一初字第791号
签发人
拟稿人
庭长
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原告:孙玉明,男,1977年5月26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江密峰镇榆树沟村七社。
被告:葛永华,男,1972年8月3日生,汉族,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东丰县杨木林镇蛤蚂河村六组,现住吉林市龙潭区榆树沟派出所天太社区天太五队。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玉明诉被告葛永华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孙玉明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葛永华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孙玉明以另行告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葛永华的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玉明撤回对被告葛永华的告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即25.00元,由原告孙玉明承担。
审判员 李 赞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崔晓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