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玉明与葛永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09:38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龙民一初字第791号

签发人

拟稿人

庭长

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原告:孙玉明,男,1977年5月26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江密峰镇榆树沟村七社。

被告:葛永华,男,1972年8月3日生,汉族,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东丰县杨木林镇蛤蚂河村六组,现住吉林市龙潭区榆树沟派出所天太社区天太五队。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玉明诉被告葛永华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孙玉明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葛永华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孙玉明以另行告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葛永华的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玉明撤回对被告葛永华的告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即25.00元,由原告孙玉明承担。

审判员  李 赞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崔晓蕾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