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舒民一初字第319号
原告:舒兰市细鳞河流域水利管理处。
地址:吉林省舒兰市民西街600号。
法定代表人:智学东,男,舒兰市细鳞河流域水利管理处处长。
委托代理人:邬立军,男,舒兰市细鳞河流域水利管理处职工。
被告:曲科明,男,1954年4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舒兰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舒兰市细鳞河流域水利管理处诉被告曲科明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 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充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舒兰市细鳞河流域水利管理处撤回起诉。
诉讼费25.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杨 俭
二0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毛禹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