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舒民一初字第1043号
原告:杨兆英,住吉林省舒兰市。
被告:舒兰市商贸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审理杨兆英诉舒兰市商贸中心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兆英经催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权湖顺
审 判 员 刘冬蕊
代理审判员 陈秋实
二0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马 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