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四西民二初字第5号
原告:吉林百姓堂药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蒋加林,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文斌,吉林东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平市李连贵风味大酒楼(现更名为四平李连贵风味大酒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温亚龙,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一,吉林吉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亚龙。
委托代理人:刘宝祥,吉林吉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百姓堂药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平李连贵风味大酒楼股份有限公司、温亚龙企业出资人权益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百姓堂药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百姓堂药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四平李连贵风味大酒楼股份有限公司、温亚龙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2400元,减半收取16200元,由原告吉林百姓堂药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俊杰
人民陪审员 祝永丽
人民陪审员 徐 媛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邢芳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