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四西民二初字第51号
原告(反诉被告)四平市天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宝中,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崔立民,吉林辅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四平供电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志斌,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航,四平市铁西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四平市天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四平供电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反诉被告)及反诉原告(被告)均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双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告诉。
准许反诉原告撤回对反诉被告的告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5956元,减半收取2978元,由原告四平市天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反诉案件受理费390元,减半收取195元,由反诉原告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四平供电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周晓光
审 判 员 王俊杰
代理审判员 孙 桐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杨 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