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天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四平供电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09:38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四西民二初字第51号

原告(反诉被告)四平市天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宝中,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崔立民,吉林辅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四平供电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志斌,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航,四平市铁西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四平市天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四平供电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反诉被告)及反诉原告(被告)均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双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告诉。

准许反诉原告撤回对反诉被告的告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5956元,减半收取2978元,由原告四平市天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反诉案件受理费390元,减半收取195元,由反诉原告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四平供电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周晓光

审 判 员  王俊杰

代理审判员  孙 桐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杨 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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