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东辽民初字第637号
原告:孙连禄,男,1965年3月8日生人,汉族。
被告:刘君强,男,1962年8月18日生人,汉族。
原告孙连禄诉被告刘君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连禄撤回对被告刘君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收取100元,由原告孙连禄负担。
审判员 王洪波
二 O 一五 年 六 月 二十 三 日
书记员 史书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