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连禄诉刘君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09:38

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东辽民初字第637号

原告:孙连禄,男,1965年3月8日生人,汉族。

被告:刘君强,男,1962年8月18日生人,汉族。

原告孙连禄诉被告刘君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连禄撤回对被告刘君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收取100元,由原告孙连禄负担。

审判员  王洪波

二 O 一五 年 六 月 二十 三 日

书记员  史书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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