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春梅诉宫龙飞扶养关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09:38

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东辽民初字第679号

原告:高春梅,女,1971年4月14日生人,满族。

委托代理人:周俊杰,东辽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宫龙飞,男,1974年8月7日生人,汉族。

原告高春梅诉被告宫龙飞扶养关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春梅撤回对被告宫龙飞扶养关系纠纷一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高春梅负担。

审判员  王洪波

二 O 一五 年 七月 十 三日

书记员  史书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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