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永魁与吉林省四平卫生学校供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09:38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四西民二初字第38号

原告于永魁,住四平市铁西区。

被告吉林省四平卫生学校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供热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判决宣判前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吉林省四平卫生学校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418元,减半收取7709元,由原告于永魁负担

审判长  吕志成

审判员  王俊杰

审判员  周晓光

二〇一五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杨 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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