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四西民二初字第38号
原告于永魁,住四平市铁西区。
被告吉林省四平卫生学校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供热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判决宣判前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吉林省四平卫生学校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418元,减半收取7709元,由原告于永魁负担
审判长 吕志成
审判员 王俊杰
审判员 周晓光
二〇一五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杨 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