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四西民二初字第315号
原告沈阳龙盛一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被告四平加利利置业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龙盛一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平加利利置业有限公司演出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1日自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告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沈阳龙盛一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孙桐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杨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