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东辽民重字第13号
原告:付殿才,男,1955年1月25日生人,汉族,农民。
被告:崔社其,男,62岁,汉族,农民。
原告付殿才诉被告崔社其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因被告付殿才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付殿才撤回对被告崔社其侵权责任纠纷一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全部退回原告付殿才。
审 判 长 陈朝晨
审 判 员 王洪波
人民陪审员 姜 月
二O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杜晓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