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殿才诉崔社其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09:37

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东辽民重字第13号

原告:付殿才,男,1955年1月25日生人,汉族,农民。

被告:崔社其,男,62岁,汉族,农民。

原告付殿才诉被告崔社其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因被告付殿才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付殿才撤回对被告崔社其侵权责任纠纷一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全部退回原告付殿才。

审 判 长  陈朝晨

审 判 员  王洪波

人民陪审员  姜 月

二O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杜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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