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四西民二初字第213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分行。
被告:管凤平,现住梨树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分行诉被告管凤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分行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分行撤回对被告管凤平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362元,减半收取3181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分行负担。
审 判 长 王俊杰
审 判 员 周晓光
代理审判员 孙 桐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邢芳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