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四平博尔特工艺装备有限公司与告马勒发动机零部件(营口)有限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09:37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四西民二初字第121号

原告四平博尔特工艺装备有限公司。

被告马勒发动机零部件(营口)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平博尔特工艺装备有限公司诉被告马勒发动机零部件(营口)有限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平博尔特工艺装备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平博尔特工艺装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马勒发动机零部件(营口)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四平博尔特工艺装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俊杰

审 判 员  周晓光

代理审判员  孙 桐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邢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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