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东辽民初字第629号
原告王洪彬,男,1963年2月24日出生,汉族。
被告王洪伟,男,52岁,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洪彬诉被告王洪伟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尚未对此案进行审理时,提出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洪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 洪彬
二0一五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史书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