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西民二初字第11号
原告四平市中亚热工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权,董事长。
被告盘锦亿居环保热力实业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平市中亚热工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盘锦亿居环保热力实业有限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平市中亚热工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判决宣判前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四平市中亚热工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平市中亚热工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878元,减半收取3439元,保全费2375元,由原告四平市中亚热工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晓光
二○一五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泽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