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淑娟、李振国诉胡振坤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09:37

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东辽民初字第394号

原告:冯淑娟,女,1957年5月10日生,汉族。

原告:李振国,男,1989年2月23日生,汉族。

被告胡振坤,男,1960年7月14日生,汉族,农民。

原告冯淑娟、李振国诉被告胡振坤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冯淑娟、李振国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冯淑娟、李振国负担。

审判员  王洪波

二 O 一五 年 五 月八日

书记员  史书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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