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东辽民初字第394号
原告:冯淑娟,女,1957年5月10日生,汉族。
原告:李振国,男,1989年2月23日生,汉族。
被告胡振坤,男,1960年7月14日生,汉族,农民。
原告冯淑娟、李振国诉被告胡振坤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冯淑娟、李振国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冯淑娟、李振国负担。
审判员 王洪波
二 O 一五 年 五 月八日
书记员 史书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