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四西民二初字第224号
原告:曹印,现住四平市铁西区。
被告:陈大为,现住四平市铁西区。
委托代理人:历涛,吉林杨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印诉被告陈大为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曹印于2015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判决宣判前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曹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27元,减半收取763.50元,由原告曹印负担。
审判员 周晓光
二○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泽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