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东辽民初字476号
原告:姜丽,女,1984年10月26日生人,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贺,东辽县乡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乃有,男,1984年3月3日生人,汉族。
原告姜丽诉被告王乃有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姜丽撤回对被告王乃有离婚纠纷一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姜丽负担。
审判员 王洪波
二 O 一五 年 五月二 十 五日
书记员 史书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