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东辽民初字第494-1号
原告:辽源市大成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尚荣。
委托代理人:于宏跃,该公司职员。
被告:吉林大德木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国政。
被告:李国政,男,汉族。
被告:王素荣,女,汉族。
被告:李庆丰,男,汉族。
被告:夏宁,女,汉族。
原告辽源市大成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吉林大德木业有限公司、李国政、王素荣、李庆丰、夏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辽源市大成担保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我院对被告吉林大德木业有限公司、李国政、王素荣的财产:一、房权证东字第096559号,房屋所有权人:吉林大德木业有限公司,房屋坐落:3-6仁义村六组,幢号:06,房号:36,房屋总层数:3,所在层数:1-3,建筑面积:582.28平方米;二、房权证东字第096557号,房屋所有权人:李国政,房屋坐落:3-16仁义村六组,幢号:06,房号:35,房屋总层数:1,建筑面积:651.93平方米;三、房权证东字第096558号,房屋所有权人:李国政,房屋坐落:3-16仁义村六组.幢号:06,房号:08,房屋总层数:1,建筑面积:82.72平方米。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辽源市大成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吉林大德木业有限公司、李国政、王素荣的财产:一、房权证东字第096559号,房屋所有权人:吉林大德木业有限公司,房屋坐落:3-6仁义村六组,幢号:06,房号:36,房屋总层数:3,所在层数:1-3,建筑面积:582.28平方米。二、房权证东字第096557号,房屋所有权人:李国政,房屋坐落:3-16仁义村六组,幢号:06,房号:35,房屋总层数:1,建筑面积:651.93平方米。三、房权证东字第096558号,房屋所有权人:李国政,房屋坐落:3-16仁义村六组.幢号:06,房号:08,房屋总层数:1,建筑面积:82.72平方米。予以查封。
查封期间允许使用,由被告自行管理,不得买卖、转让、租赁、设定财产抵押、抵偿其他债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焦 义
审判员 王洪波
审判员 赵 娟
二O一五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杜晓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