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09:36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珲民一初字第1177号

原告:杨某某,女,住吉林省珲春市。

被告:刘某某,男,住吉林省珲春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韩世渊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金妮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