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珲民一初字第1084号
原告:杨某某,男。
被告:韩某某,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审判员 金银珠
二〇一五年 十二月 七日
书记员 张金妮
(2015)珲民一初字第1084号
原告:杨某某,男。
被告:韩某某,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审判员 金银珠
二〇一五年 十二月 七日
书记员 张金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