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X与王XX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09:36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长民初字第3561号

原告苗X。

委托代理人吴XX。

被告王XX。

本院在审理原告苗X与被告王XX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苗X于2015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苗X撤回起诉。

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剩余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审 判 长  姜耀辉

人民陪审员  蔺慧群

人民陪审员  于桂荣

二O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宋 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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