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长民初字第2927号
原告祝XX。
委托代理人吴XX。
被告段XX。
被告杨XX。
原告祝XX诉被告段XX、杨XX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杨XX系母子关系。1998年第二轮土地承包时村里分给我们家3口人1垧3亩2分承包地。2003年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告杨XX将原告的承包地转包给被告段XX。现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二被告签订的土地转包合同无效。
本院认为,原告未能提供出二被告现在的具体地址,本院也无法查找二被告,二被告不能到庭质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祝XX的起诉。
诉讼费10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如不服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姜耀辉
人民陪审员 蔺慧群
人民陪审员 于桂荣
二O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宋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