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淑娟诉谭晓东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16-07-18 09:36

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东辽民初字第707号

原告:李淑娟,女,197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杨涛,吉林旭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谭晓东,男,1969年3月17日出生,汉族。

原告李淑娟诉被告谭晓东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洪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淑娟及委托代理人杨涛、被告谭晓东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淑娟诉称:原、被告于1991年12月25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男孩谭明洋,今年24周岁,婚前相处时间短,婚后感情一般,被告酗酒成瘾,酒后经常打原告,被告还经常耍钱,没钱借钱也耍,借钱后由原告还债,屡教不改,无奈原告于2012年4月因感情不和离家出走,现与被告分居已经3年,根据婚姻法的规定,故向法院起诉与被告离婚,诉讼费依法承担。

被告谭晓东口头辩称:原告离家已经3次了,我没有困难到她,我脾气不好,是经常喝酒,我想维持这个家,有一个孩子,不想离婚。毕竟原配夫妻二十多年了。我们之间感情没有破裂。

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1结婚申请书一份,证明原告与被告是合法夫妻关系。2、东辽县安恕镇曲家村委会证明一份,证明原告已经离家3年。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经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没有异议,证据2有异议,出走日期不对。

经过法庭论证,本院对原告的证据1、2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1年12月25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男孩谭明洋,今年24周岁,婚前相处时间短,婚后感情一般,被告酗酒成瘾,酒后经常打原告,被告还经常耍钱,没钱借钱也耍,借钱后由原告还债,屡教不改,无奈原告于2012年4月因感情不和离家出走,现与被告分居已经3年,根据婚姻法的规定,故向法院起诉与被告离婚,诉讼费依法承担。被告不同意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经分居超过2年,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应准予离婚。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对原告李淑娟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准许原告李淑娟与被告谭晓东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淑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洪波

二0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史书瑞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