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铭家与张广文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09:36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珲民一初字第831号

原告:崔铭家,男,住珲春市。

被告:张广文,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崔铭家与被告张广文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崔铭家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崔铭家负担。

审判员  金银珠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金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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