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东辽民初字第791号
原告:李金廷,男,汉族,1944年4月24日生农民。
被告:东辽县云顶镇水缸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理人:田立文,系村书记。
原告李金廷诉被告东辽县云顶镇水缸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金廷撤回对被告东辽县云顶镇水缸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70元全部返还原告李金廷。
审判员 王洪波
二 O 一五 年 九 月八日
书记员 史书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