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爽与韩桂花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09:35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珲民一初字第1072号

原告:田爽,女,住珲春市。

被告:韩桂花,女,住珲春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爽与被告韩桂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田爽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720元减半收取1860元,由原告田爽负担。

审判员  金银珠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金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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