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珲民一初字第1072号
原告:田爽,女,住珲春市。
被告:韩桂花,女,住珲春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爽与被告韩桂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田爽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720元减半收取1860元,由原告田爽负担。
审判员 金银珠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金妮
(2015)珲民一初字第1072号
原告:田爽,女,住珲春市。
被告:韩桂花,女,住珲春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爽与被告韩桂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田爽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720元减半收取1860元,由原告田爽负担。
审判员 金银珠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金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