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大成担保有限公司诉吉林大德木业有限公司、李国政、王素荣、李庆丰、夏宁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09:35

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东辽民初字第494-3号

原告:辽源市大成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尚荣。

委托代理人:于宏跃,该公司职员。

被告:吉林大德木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国政。

被告:李国政,男,汉族。

被告:王素荣,女,汉族。

被告:李庆丰,男,汉族。

被告:夏宁,女,汉族。

原告辽源市大成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吉林大德木业有限公司、李国政、王素荣、李庆丰、夏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辽源市大成担保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我院对被告吉林大德木业有限公司、李国政、王素荣的财产:一、土地流转合同,地址:仁义村二组,面积0.4公顷。二、土地承包协议书,地址:仁义村七组,面积2000平方米。三、大德木业公司,木工机械设备44套。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辽源市大成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吉林大德木业有限公司、李国政、王素荣的财产:一、土地流转合同,地址:仁义村二组,面积0.4公顷。二、土地承包协议书,地址:仁义村七组,面积2000平方米。三、大德木业公司,木工机械设备44套。予以查封。

查封期间允许使用,由被告自行管理,不得买卖、转让、租赁、设定财产抵押、抵偿其他债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焦 义

审判员  王洪波

审判员  赵 娟

二O一五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杜晓娟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